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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2008-03-01 00:00  

第一条     总则

1. 目的

为严明校纪、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正式聘用的任职教师、教辅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

3. 工作时间

教职工工作时间以学院办公室最新公布的作息时间为准。

4.  假期分类

4-1 法定假:根据相关规定,教职工可以享受国家法定节日(包括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等)、婚假、丧假、产假等。

4-2 病、事假

4-3 各种假期的详细规定见以下请假程序及假期待遇。

5.  假期时间

自离岗之日算起,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6.  主管部门

人事处是主管教职工考勤和薪酬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系和处(室、部)的负责人负责该部门的考勤工作。

第二条     请假程序

7. 专用表格及注意事项

7-1教职工请假必须填写由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表》或者《补休申请表》,按表格规定程序经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作为考勤依据,并将申请表交到人事处留存作为工资福利的发放依据。

7-2休假应该有正当理由,按规定提供相关的证明,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以上办理请假手续,准假后方可进行。如有超过5天(包括5天)的休假,在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需本人到所属部门和人事处报到销假。

7-3休假未经审批擅自离岗的,按照旷工处理。

8.  事假审批

事假是指教职工在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各种假期以外,经学院领导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办理个人事务的假期。

8-1 学院领导因事请假,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8-2 各系和处(室)负责人请事假,2天(含)以内由主管的院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8-3 其他教职工请假,2天(含)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天至5天(含)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主管的院领导审批;超过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9. 病假审批

因病请假,须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并按照事假的程序进行审批。

病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口头向相关领导进行请假,并在返岗3天内凭有效的医院证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按规定补办手续的按照事假进行处理。

10. 补休及加班审批

10-1补休审批

1)由于工作需要,由学院安排、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进行值班或加班的,可以视本人需要、经上级领导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申请补休。

2)补休应提供相关的加班或值班证明(经上级领导签字的《加班审批表》),按规定填写《补休申请表》,按照事假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交人事处留存。

3)原则上一次补休不能超过3天。

4)未按规定填写《加班审批表》及《补休申请表》并经审批的,已休的时间作为旷工处理。

5)在寒暑假期间由学院安排正常上班或值班的,不算加班,不能进行补休,具体待遇请参照第三条 假期待遇。

10-2 加班审批

1)副处级(含)以上职级的各部门负责人,为完成本职工作而在平时工作日晚间或节假日超时工作的,不计为加班。

2)教职工加班,当月加班累计1天至2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当月加班累计2天(含)至5天(含)的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主管副院长审批;当月加班累计超过5天的经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同意后由院长审批。

3)加班审批表应提前1个工作日或当天申请审批后交本部门和人事处留存,紧急特殊情况可在安排加班后2个工作日内申请审批后交相关部门留存;否则视为无效。

4)自加班之日起18个月(按自然月计)不申请补休的,视为放弃。

11. 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审批

婚假须持结婚证、身份证和户口本(户口卡),

丧假须持死亡证明和亲属关系证明,

产前检查假和产假须持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院围产期检查证明等,

计划生育假须持结婚证、户口本、医院病历等,

以上须经人事处审核后,再按照事假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     假期待遇

12. 事假

12-1 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全年累计不能超过15天,否则部门领导和院领导将根据其工作业绩表现考虑是否辞退。

12-2 经核准的事假,按请假天数×本人日薪(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津贴等之和)的计算方式扣发本人的当月薪酬。

13. 病假

13-1 病假的准假天数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劳动法规办理。

13-2 经核准的病假,按请假天数×(本人日岗位津贴+日福利津贴等)×60%的计算方式领取本人的当月固定薪酬,基本工资不扣;但在一个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15天的待遇遵从学院的另行规定。

14.婚假

14-1法定婚假时间为3天,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婚假10天(包括节假日)。

14-2法定婚假3天可在工作日申请休息;对于增加的晚婚奖励假10天,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内安排休息(按照寒暑假假期待遇执行)婚假原则上应一次休完(未休完的婚假不补),在批准的婚假内前3天发全额固定薪酬,后几天基本工资照发、其他津贴和补贴发放50%

14-3办理婚假注册登记手续后超过一年(不含)不请婚假者,逾期不补。

15. 丧假

丧假是指教职工为死亡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等)办理丧事的假期。丧假时间为3天,应一次休完。

在批准的丧假期间发全额固定薪酬。

16. 寒暑假

16-1 学院寒暑假的具体休假时间以学院办公室的放假通知为准。寒暑假期间,对已经转正的教师按照以下方式核算薪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津贴+各项补贴等)×50%

16-2 寒暑假期间,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政治辅导员等必须依照学院的统一部署,按照学院办公室的值班日程安排准时到学院制定地点进行假期值班。行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及政治辅导员的值班算作正常上班时间,按值班天数发放当日薪酬,不再给予补休。

16-3 对已经转正的行政教辅人员及政治辅导员按照以下方式核算薪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福利津贴+各项补贴等)×50%

16-4对于试用期适逢寒暑假的教职工(包括各部门负责人),只发放基本工资、无岗位津贴和福利津贴等。

16-5对于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已通过试用期)以及在假期内因招生等工作需要由学院安排正常上班天数超过全部假期天数50%的人员,全额发放本人的当月薪酬。

16-6对于休完寒暑假后工作不满22个工作日即离职(包括辞职、辞退及开除)的教职工,在寒暑假期间只发放基本工资、无其他各种补贴和津贴,已经在寒暑假期间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其他补贴津贴等需扣回。

17.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7-1 产假

1)法定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难产(如剖腹产)增加产假30天;晚育(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2)在产假3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

3)准予女教职工定期做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须持有医院相关证明。

4)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并办理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教职工,在其配偶生育第一个子女产假期间,可以获得10天看护假。看护假前3天可在工作日申请休息;对于余下的看护假,享有寒暑假的教职工应该在寒暑假内安排休息(按照寒暑假假期待遇执行)未按规定办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已休的看护假作为事假处理。

5)产假和看护假在批准的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女教职工产前检查按照病假的待遇执行。

6)产假和看护假必须一次休完(未休完的假视为放弃,不再补休),休假时间包括节假日在内。

7)因产假时间较长,获准休产假的女教职工应在休完产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到人事处报到销假,办理相关手续。如产假在寒暑假结束的,女教职工本人需先电话向人事处报到销假,在新学期第一个工作日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寒暑假视为产假的延续,执行产假待遇。

8)因特殊的个人身体原因,获准休产假的女教职工应在休完产假后仍需延请假期的,必须在休完产假后第一个工作日凭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材料到人事处补办手续,并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休假;材料不齐全但审批同意的视为事假处理,执行事假待遇;未经审批同意的不得延长休假时间。

17-2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是指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规定实施节育手术的假期,休假天数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18. 补休

经审批同意的补休,照发全额固定薪酬。

19. 其他

凡未包括在上述各种假期内、由于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参照请事假的方式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考勤管理

20. 迟到、早退情况界定和处理

凡是上班(包括上下午上班)比学院规定的上班时间晚15分钟(含)以上的,视为迟到;凡是下班(包括上下午下班)比学院规定的下班时间早10分钟(含)以上的,视为早退。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不含)以内的,由部门提出警告;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含)以上的,每5次视为旷工1天。

21. 旷工情况界定和处理

21-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1)未经准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无正当理由,在上班时间不服从组织安排、不接受工作任务者;

3)新入职人员不服从组织调配,不按时到岗者;

4)无故超出所核准假期且未补办手续者;

5)以虚假理由骗取假期并被查实者;

6)对于寒暑假返校日,应参加的上级、学院和各部门的会议以及各种重要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且没有按相关规定进行请假者,每次按照旷工1天论处。

7)教职工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到或超过5次者,作旷工处理。

8)其他构成旷工的情况。

21-2旷工1天(含)的,扣发本人120%的日平均薪酬;旷工23天(含),每旷工1天扣发本人150%的日平均薪酬;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5天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学院对该教职工无任何经济补偿,如该教职工由于工作或者离职手续未正常交接而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有权向该教职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22. 试用期注意事项

新入职的教职工在试用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视为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学院将予其辞退处理(根据国家劳动法规,学院对该教职工无任何经济补偿)。

23. 考勤汇总

人事处印制统一的《考勤汇总表》及《考勤明细表》,各部门填写本部门的当月考勤情况,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于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汇总表送人事处。

遇寒暑假,应在放假前1个工作日将当月汇总表报人事处,由人事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4 考勤结果

考勤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一项重要内容,并作为教职工晋升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25. 考勤记录

25-1 各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准确了解本部门人员的出勤状况,认真如实审核考勤记录和考勤汇总表,确保考勤资料全面、真实、准确。

25-2 人事处将对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如果发现考勤严重不实、弄虚作假,应追究相应的人员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条     附则

26.  本暂行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经学院领导审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即日起失效。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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