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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出差
2008-03-01 00:00  

第一条     总则

1. 目的

为加强财务管理,明确学院教职工出差及外出办公等事宜,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所有在岗在职的教职工。

3. 出差及外出办公解释

出差和外出办公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经过部门负责人和学院领导的批准,本学院教职工到学院以外的地点(以下简称当地)进行学习、教学观摩、参加会议、业务联系、招聘、招生、带学生外出写生及带学生外出进行实验实训等活动。

出差是指需在当地驻留1晚(含)以上的;外出办公是指当天能够往返的。

第二条     出差及外出办公相关费用报销管理

 

4. 需要在外住宿的,各级人员的住宿标准如下:

类别

住宿标准与驻留时间(元/天)

1-3

4-10

11晚-20

21晚及以上

特殊地区

其他地区

特殊地区

其他地区

特殊地区

其他地区

特殊地区

其他地区

学院领导

凭当地住宿发票实报实销

正处(正主任)级领导

180

140

160

120

140

100

 

另行规定

副处(副主任)级领导

120

100

110

90

90

70

另行规定

其他教职工

90

70

80

60

70

50

另行规定

注:

1)学院领导是指学院院长、副院长。

2)在限额范围内必须凭当地住宿发票报销,如发票不合规定或不能提供则不予以报销;有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未达限额部分不补返现金。

3)特殊地区是指北京、上海、深圳、武汉、珠海。

5. 往返交通工具

1) 在广东省、广州市范围内出差和外出办公,可乘坐学院专车(须经相关手续审批同意后由院办安排)、或乘坐火车硬座、城际大巴、公交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出租车除外)。

如因情况紧急,事前经部门负责人和学院主管领导同意,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应在出租车票上注明乘车时间、事由和目的地,交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由学院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2)到广东省范围外出差,学院领导及具有正高职称的各部门负责人可乘坐飞机或火车软卧,其他教职员工原则上应乘坐火车硬卧。

3)以上往返交通工具经学院相关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学院院办统一进行车辆安排或进行飞机票、火车票的购买,城际大巴和公交汽车票可由个人自行购买。(4)以上的往返交通费用凭有效票据实报实销,已经由学院派车或由学院统一租用车辆的不再进行往返交通费用报销。

6. 当地市内交通费用

1)已经由学院派车或由学院统一租用车辆的出差及外出办公不再给予交通补助、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2)无学院派车的出差及外出办公的交通费用报销标准如下:

类别

交通费用报销标准(无学院派车)(元/天)

招生

其他出差及外出办公

学院领导

凭当地交通费用发票实报实销

正处(正主任)级领导

65

30

副处(副主任)级领导

50

25

其他教职工

40

20

注:

1)以上均需凭当地市内交通发票报销;如发票不合规定或不能提供则不予以报销;有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未达限额部分不补返现金。

2)除上述报销标准外,学院不再另给交通补贴。

7. 差旅补贴

1)当天能往返的外出办公(包括学习、教学观摩、参加会议、业务联系、招聘、招生、带学生外出写生及带学生外出进行实验实训等等):如在增城、新塘地区不再给予差旅补助;除增城、新塘地区外的其他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0元。

2)经审批可以在当地驻留超过1晚的出差,中层干部每人每天补助20元、其他教职工每人每天补助15元。

3)带学生外出写生及带学生外出进行实验实训等的专任教师由于已经按天核算课酬,不再给予差旅补助;随行的辅导员和行政教辅人员可以按照上述标准进行补助。

4)在招生工作中的随行司机每人每天补助15元。

5)除上述办法外,学院不再另给其他差旅补贴。

第三条     特别注意事项

8. 以上所有出差或外出办公原则上必须有主办单位的盖章书面函件(传真文件也可)以及经系主任、主管院领导、院长等各级领导批准的出差及外出办公申请表等材料作为证明文件,否则不予批准和各种费用的报销。

第四条     出差及外出办公申请和费用报销流程

9. 请参见本规定所附“出差及外出办公申请和费用报销程序”图,按照图示办理。

第五条     附则

11.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布实施的《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财务报销管理暂行规定》自即日起失效;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出差及外出办公申请和费用报销程序

2出差及外出办公申请表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二〇〇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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