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家财政部、教育厅《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在广东省教育厅学生助学管理中心领导下,由我校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评审,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严于律己,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思想上进,道德品质优良;
4.热爱华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评审当学年获得我校优秀生一等奖以上的优秀学生。
第三章 评审
第五条 按照《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和《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优秀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我校每学年评审优秀生一次。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评审国家奖学金,与学校优秀生评审同步,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读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我校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研究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尔后将评审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大学生助学管理中心审批。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我校每年按照省大学生助学管理中心的规定要求,将国家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条 对国家奖学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接受纪检监察、主管机关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附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奖学金申请表
身份证号码:
本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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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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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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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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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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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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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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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系 专业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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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获何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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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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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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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城镇 B、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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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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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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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月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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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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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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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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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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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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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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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本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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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或学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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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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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系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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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处奖、助学机构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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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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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用黑色墨水笔或蓝色墨水笔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