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商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华商学院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部门和人员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设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和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传达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学校保密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全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四)对学校涉密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
(五)组织、检查重大泄密事件的查处工作;
(六)监督检查学校涉密部门的保密管理工作;
(七)总结学校保密工作经验教训,表彰先进集体、个人;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保密工作的相关业务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五条 学校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保密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管理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经常性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涉密人员保密教育培训和全校性保密检查,督促检查各单位保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工作隐患;
(二)拟制保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
(三)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归档、销毁等工作;
(四)协调学校保密信息设备、信息系统的管理;
(五)组织查处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泄密事件;
(六)提出保密责任追究和奖惩建议;
(七)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八)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保密范围
第六条 学校的保密范围包括产生和收到的国家秘密和学校的“内部事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保密事项的知悉范围。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七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各类秘密文件、电报和其他资料;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三)有关组织、人事、财务和教学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国家涉密工程科研项目和课题的秘密事项;
(五)招生考试、国家教育各级统一考试及学历班各科考试的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八条 对工作中一些不能列为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并在文件材料中进行明确的标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不得擅自公开的工作事项有:
(一)学校党委会议、校务会议、党政联席会议的记录、纪要等;
(二)学校各类党政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财务安排、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文件及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六)特殊类招生考务过程影像资料;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涉密文件、资料管理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涉密文件、资料是指以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方式记载、存储国家秘密的文字、图形、音频、视频等。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指定专人直接负责处理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审查、传递、阅办、保密、归档、销毁工作。各部门收到上级涉密文件后,应第一时间交由学校办公室进行登记和保管。
第十一条 涉密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绝密级文件与机密级文件,一律不许复制;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保密办主任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二条 对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做出突出贡献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学校视情节轻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党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同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