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部门介绍 | 机构职能 | 综合信息 | 行政公文 | 规章制度 | 档案工作 | 信息公开 | 下载专区 
行政公文
当前位置: 首页>>行政公文>>正文
关于华商学院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
2008-06-10 00:00  

各系、处、室,物业管理部,图书馆:

为维护学校、学生团体和学生个人的利益,规范学生活动中的社会赞助行为,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有力整合社会资源和校内资源,丰富校园文化活动,促进校园文化生活的建设和发展,以加强管理,规范学生社团接受社会赞助渠道。特对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作如下规定:

1外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学院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确定开展服务范围及期限,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延长期限。

2、学生团体举办学生活动时,经批准可以接受社会赞助。学生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活动的名义索取社会赞助,为个人谋利。

3学生联系人必须提前一周填写《赞助商校内促销申请表》向学院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并按以下流程呈送、报批:

学生团体

负责人

本系主任

()

 

学生处

财务处

教育机构

总办

物业管理部(备查)

保卫处

(备查)

赞助单位张挂宣传横幅、宣传板和在校园内进行宣传、销售等活动,经批准、办妥手续后方可进行。院级学生团体活动可不经过系主任这一级程序,由学生团体负责人直接报到学生处。

4、赞助费标准(以天计算):

悬挂横幅每天500元;摆设摊档每天1000

5、社会各界赞助的学生活动,应是学校或正式学生团体所组织的、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的活动。

6、学生团体接受任何赞助不得损毁学校声誉、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超越工作权限做出承诺等。

7、学生联系人需按照《赞助商校内促销申请表》明确赞助单位、活动名称、活动目的、活动时间、活动地点以及赞助金额等相关信息。

8、学生团体所接受赞助的赞助商进行校内促销活动的商品不能与商业街内商铺的物品相冲突。

9、学生团体要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对其社会赞助情况的咨询和检查。

10、活动结束后,接受赞助的学生团体要向学生处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包括付款方式、费用途等),并向赞助单位致谢。

11、每天只限一个社会单位进我院进行宣传销售等赞助活动。如有冲突,学生会分会内部友好协调。

请各部门遵照规定,协助管理,共同促进校园文化生活的和谐发展。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〇〇八年六月十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2010-2011 广州华商学院学院办公室
地址:广州增城荔城街华商路一号 邮政编码:511300 联系电话:020-82666999
粤ICP备1705128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