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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
2009-04-14 00:00  

各处、室、系(部)、馆:

为了不断完善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的管理制度,学院研究制定了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的有关补充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赞助费的管理。现将《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补充规定

                        

〇〇九年四月十四

附件:

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学校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现对《关于华商学院学生团体接受社会赞助管理规定的通知》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原规定的第4点“赞助费标准(以天计算)”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1、悬挂横幅每天500元标准不变。

2、摊位地点设在明星餐厅门口,面积约10平方米,每天1200元;如需增加摊位,按此类推收费。如摊位地点设在其他地方,赞助费的标准请向财务处查询。

3、摆摊时间:早上7点后才可进入校内摆摊,晚上8点前需搞完现场卫生后才可离场。

4、进入校内摆设摊档的赞助商要保证食品卫生和物品质量安全。

二、赞助费的收支规定:

1、所有赞助活动要提前一周办理申请,赞助商凭经审批的《赞助商校内促销申请表》到财务处交款后,才可进入校内摆设摊档。赞助款项由财务处设置专项管理。

2、摆设摊档结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由接受赞助的学生团体出具参加活动的学生名单,并签名确认交财务处,按日常报销管理规定办理领款手续。

本补充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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