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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2020-07-06 11:4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广东省教育厅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

第二条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在学校董事会及学校党政的领导下,贯彻教育部“以就业为导向”的工作思路。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规定的时间内自主择业的办法。

第四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学校全体教职员工有义务去关心和协助毕业生就业。

第五条毕业生择业实行公开、公平、择优推荐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开拓毕业生就业新途径,实现我校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第六条“健全体制、 落实责任”为学校就业的指导思想,以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各二级学院(系)学工干部作为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主要力量,规范职责,齐抓共管,建立通力合作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领导机构

笫七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体现学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走“领导主抓,中心统筹,院系为主,全员参与”的路子。必须将毕业生就业工作细化,层层推进,构建一把手工程和一个职能部门,一支就业工作队伍的工作格局。

第八条成立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是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机构,由校长、党委书记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分管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副组长为第二负责人,就业指导中心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二级学院(系)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统一部署、协调毕业生就业工作。该机构办公室设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九条成立各二级学院(系)以院长(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系)学工副院长(副主任)为第二责任人,毕业班辅导员为直接责任人,负责本院系毕业身就业工作。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职责

第十条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拟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预算年度就业经费,制定出学年度《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计划》。

第十一条实施广东省教育厅、学校董事会和学校领导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落实就业工作责任,完善激励机制,督促、检查及推动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十二条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和计划》实行目标分解,组织各二级学院(系)做好本院系就业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系)计划的实施。

第十三条每年3月至8月期间,每月收集、统计、上报毕业生就业信息,完成初次就业率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负责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广东省教育厅报送毕业生资源信息,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就业改派、就业推荐、派遣方案等就业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拓展就业市场,发布就业需求信息,组织、协调年度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和双向洽谈活动,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第十六条监督和管理就业协议,建立毕业生待就业登记制度,对就业有困难和初次就业率公布后仍未就业的毕业生,采取重点指导、培训及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上报全校毕业生就业方案,会同各二级学院(系)做好毕业生电子就业报到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对各二级学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促和考核,制定考核实施方法并实施考核评奖工作。

第十九条开展就业指导与咨询,引导和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和择业意识,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分析及就业政策指导。开展以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活动。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调研活动,做好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统筹安排职业生涯规划课和就业指导课,指导大学生职业发展协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立用人单位资源库,逐年做到用人单位资源库存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增长。组织用人单位人事管理领导来校参观交流。

第二十二条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并做好协调工作,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院系就业工作职责

第二十三条贯彻就业工作“组织、统筹、督促"的指导思想,各二级学院(系)领导组织辅导员、专业课老师等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落实目标和责任制度;采取措施争取毕业生全面就业,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跟进就业工作进度,确保完成学校就业工作总体目标。

第二十四条根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要求,按照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的工作安排,各二级学院(系)院长(主任)、学工副院长(副主任)及毕业班辅导员在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制定年度就业工作计划的前提下,完成本院系就业工作计划,落实就业工作责任,确保全年院系毕业生就业率达到学校要求的就业工作目标。

第二十五条负责本院系毕业生资格审查和信息统计工作,按时报送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二十六条结合本院系实际,制定有效措施,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共同关心毕业生的就业,并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七条对本院系的毕业生开展就业指导和毕业教育,提供就业咨询与服务,组织、指导本院系毕业生参加各类活动。

第二十八条组织填写毕业生推荐表,全面负责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工作,主动收集、发布就业信息,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

第二十九条积极开拓就业市场,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充分利用学生实习基地为平台,加强毕业生的实践能力,争取毕业生就业达到“零距离”对接。

第三十条组织和开展本院系毕业生就业的洽谈及招聘活动。

第三十一条制订、报送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负责落实本院系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的统计及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做好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和就业市场的预测及调研工作,全面了解学生的就业状况及社会需求,每学年做出“专业就业分析报告”,邀请成功就业的学生回校传授求职及创业经验。

第三十三条根据学校档案管理文件规定,负责本院系有毕业资格的毕业生档案。档案(完整的人事档案)材料审核,需经过辅导员、院系审核员、院系学工副院长(副主任)三级审核无误签字确认,同时备注各院系联系电话,再由各院系加盖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公章后邮寄到档案接收地。

第三十四条做好本院系毕业生的工作总结,组织实施对毕业班辅导员的就业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完成学校领导及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解答, 未尽事宜可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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