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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
2008-11-24 00:00  

各系(部)、处(室)、图书馆

为加强学生学籍信息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学院教务处制定了《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学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

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教学[2007]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粤教高[2007]97号),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学生必须如实填报有关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须核实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如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可到学校教务处递交学籍信息变更申请书。学生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码都与招生录取新生名册不符的,不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

第三条  符合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学生可到我校校园网下载《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生学籍信息变更申请表》,到当地公安部门开具相关身份证明,把相关材料一起交教务处审核。

第四条  教务处审核相关材料后,如符合学生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条件,由教务处将变更决定报送省教育厅,并通知学院相关部门和学生。

第五条  学生申请变更个人身份信息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凡违反规定操作,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学校也将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学校原则上只受理当年入学新生变更个人身份信息的申请,且申请受理时间为当年的九月份在上述期限内未曾提交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的,按招生数据进行学籍管理和发放学历证书。

第七条 学生的个人身份信息变更申请得到批准以后,若再次提出变更,学校将不予受理。

第八条  学校工作人员如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变更身份信息提供虚假资料和不按相关规定操作,所变更学生身份信息无效,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中条款若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相关文件相矛盾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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