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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职业技能教育和各种培训班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7-08 00:00  

各处、室、系(部)、馆、中心

《职业技能教育和各种培训班的管理办法》于2010年制定印发(华院[2010]35号),现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职业技能教育和各种培训班的管理办法》。

 

 

                年六月二十九

 

附件:

职业技能教育和各种培训班的管理办法

    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7]186) 》精神,对学院的职业技能教育和各类培训班的管理和收费办法作出如下规定:

一、主办方的职责

1、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和各种培训班时,须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合理的收费。

2、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和承担教学任务并保证教学质量、日常教学管理、教学酬金计算、资格审核、制定考证以及发放证书等。

二、考证班收费

1、教务处负责各类考证的审核工作,并执行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

2、上级部门要求主办的“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水平考试”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的报名费使用及分配如下:

1)上缴省劳动保障厅、各主考管理部门考证费。

2)支付上级派来的巡考人员的巡考费、食宿交通费以及考务人员的劳务费。

3)工具、耗材等费用。

4)留用的报名经费在支付上述三项成本后,如有结余按以下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主办单位60%、学院40%

5)由于四、六级考试的特殊性,可能会出现费用超支现象,超出部分由学院教学工作经费补充。

3、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系(部)可结合专业特长组织各种鉴定、考证。按鉴定、考证单位的收费标准为其代收鉴定、考证费。

三、各类培训班收费

1、各种考证培训班、提高班的收费标准如下:初级和中级培训课每人每课时5-7元,高级培训课每人每课时7-11元,实操课和专业小考班考证强化培训每课时9-13元。列入教学计划的鉴定、考证,不能向学生收取培训费。

2、课外兴趣提高班的收费标准每课时4-6元,课外兴趣提高班由学生处管理。

3、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办班和办证的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收费后财务部门应配合主办部门核对交费人数,便于安排学生听课、参加活动或领取技能资格证书。

四、各类培训班教师课酬、管理费

1、各类培训班的教师酬金按下列标准:按职称每课时初级职称60-70元,中级70-80元,副高以上80-100元,在周六、日、节假日上浮30%

2、各种培训班根据参加学生人数分班,每班设班主任1人,班主任酬金每人不超过300/月。

3、各种培训班负责联系业务等相关事宜设管理员12人,管理员酬金每人不超过400/月。

4、监考费按考试主考部门划分,国家统一考试每场100元;省统一考试每场60元;学校组织考试每场50元。

五、有关管理和分配细则

1、举办上述各种学习班前一定要充分做好调查论证工作,特别是考证班,对发证单位要认真审查发证资格。主办部门要制订书面的办班方案(包括办班目的、规模、收费标准、任课教师、学习时间、学习方法等),分别填写“办班申报表”和“鉴定(或考级)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院长批准。

2、各类培训班的上课时间不得安排在正常的上课时间,应较多地安排在星期六和星期天。

3、尽量安排不满标准工作量的教师进行授课,补足当月标准工作量后的部分计算酬金。教师酬金由主办部门制表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该项酬金计入发放当月收入所得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各部门要将已审批的 “酬金发放表”复印件交人事处作为计算个税的依据。

4、以上各类培训班的收费(含合作办班,如会计考证等返回学院的劳务费、管理费)经院长审批后,全部按总收入进行分配,比例如下:

主办部门:85%

负责支付:由财务按国家规定向税局代缴营业税金、讲课酬金、班主任酬金、交通费、印刷费及其他劳务费等,剩余部分划入主办部门经费本,由本部门支配。

学院:15%

其中:5% 院长基金

     3% 管理部门

     3% 财务经费

     4% 学院发展基金

5、以上办班成本及各系部结余经费开支,由主办单位凭发票或认领单,经主管院长审批后,到财务处办理。

本规定从通知发出之日起开始实施,相关表格和华院[2010]35号文中附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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