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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2-07-20 00:00  

各处、室、系(部)、馆、中心

为严明学院纪律,进一步加强考勤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学与管理工作秩序,根据学院实际,在原《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华院〔20089)基础上,增加此补充规定。此补充规定业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如两者有相互冲突的情况,以此补充规定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补充规定

 

 

 

     二一二年七月十九

 

 

附件: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

补充规定

 

一、各部门的考勤责任人

各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考勤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和管理所在部门的教职工遵守执行学院的各项考勤规定,对所在部门的考勤管理负总责;各部门的考勤负责人为本部门教职工日常考勤直接责任人,直接经办、落实教职工考勤相关事宜。

二、各部门的中层干部

各部门的中层干部实行坐班制,各部门正职因公外出或经批准出差时,可委托所在部门的副职临时负责本部门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应有书面委托书交人事处留存。

三、请假程序

)各部门正副职请假

各部门正职请假2天(含)以内由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超过2天的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同意后由院长审批,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经审批后的书面请假条和相应材料及时交人事处;各部门副职请假先由所在部门正职批准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

)行政教辅、辅导员、专任教师请假

请假2天(含)以内分别由其直接主管(各系辅导员的直接主管为主管学生工作副主任/学工助理,各系部专任教师的直接主管为各系部教研室主任/副主任,各科室人员的直接主管为科长/副科长)、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书面审核后,由各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各系部教学秘书请假还需教务处知晓并批准、各系辅导员请假还需学生处知晓并批准)

请假2天(不含)以上至5天(含)的由直接主管、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书面审核后,由所在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

请假超过5天的,除按上述审批程序外,还须经院长审批。

请假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完成上述审批程序,由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报人事处;如遇紧急或特殊情况不能提前申请的,由教职工个人在请假的当天报所在部门,由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按以上请假程序汇报相关领导并且及时将部门的书面说明交人事处备案,教职工个人请假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须按请假程序完成审批并交人事处备案。

、请假的注意事项

)请假条必须由教职工个人亲自填写,不能随意涂改,如请假期间内有节假日的则请假时间需包括节假日天数,请假所附的各种材料必须经教职员工个人亲自签名确认和注明日期;教职工请假3天(含3天)以上,须在返校后第一个工作日由本人及其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一起到人事处销假。

)请事假一次不能超过5天;专任教师原则上在有教学任务期间不能请事假,特殊情况必须请事假的需提交经所在系部领导批准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明。

(三)请病假必须附就诊医院的病历本和医生开的诊断证明(及建议休假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病历本和诊断证明(及建议休假证明等)的医院和日期需相符;原件经核实返还,复印件留人事处备案。病假一次最长只能请30天(含节假日和周六日),如需续假则要在经批准的病假结束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返校和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一起到人事处销假,再按请病假的要求和程序办理下一次请假。

(四)请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教职员工请看护假需按《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考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提供相应书面材料;除《暂行规定》的规定外,请婚假需在结婚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否则视为自愿放弃;请丧假应是两代之内的直系亲属离世并需提供相关的亲属证明。

(五)如有特殊原因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的,被委托人原则上应为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请假材料还需附上委托书(委托书上必须有双方签字与双方的身份证号码)、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必须各自亲自签名);通过快递方式委托的必须留存快递单和快递查询情况记录。

五、关于加班

(一)以上请假程序进行审批;

(二)加班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申请,一次加班为2天(含)及以上的,必须附上详细的加班安排说明并经部门领导签字确认;

(三)经批准的加班审批表由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交人事处留存,可在部门留存复印件以备查;

(四)因各部门临时工作安排或各岗位临时工作需要在工作日晚间超时工作的不计为加班;

(五)依据《暂行规定》,各部门中层干部为完成本职工作在休息日超时工作的不计为加班。

六、关于补休

(一)申请补休时由教职工个人和所在部门考勤负责人同时在加班审批表原件上签字确认已安排补休,补休按以上请假程序进行审批;

(二)补休3天(含)以上的,原则上不能在法定节日前后连休;

(三)自20126月起,自加班之日起6个月内(按自然月计)不申请补休的,视为自愿放弃。

、关于旷工

(一)除《暂行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对于未办妥请假手续(办妥请假手续是以将经审批的请假单及相关材料交到人事处劳资科为准)离岗的、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未能按规定返校销假的、比学院规定的上班时间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比学院规定的下班时间早退30分钟及以上的,均按旷工处理。

(二)各部门应在教职工发生旷工的第一个工作日出具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名确认)汇报分管部门院领导并由部门考勤负责人交人事处留存。

(三)教职工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累计5天(含)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各部门在教职工发生连续旷工3天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必须出具书面报告(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名确认)分别汇报分管部门院领导和分管人事院领导。

(四)自动离职的,学院下发自动离职通知、不再办理正常离职手续、不再出具离职证明和其他各种证明;自动离职者凭自动离职通知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八、考勤表的填报

各部门每月的考勤表必须如实填写、教职工个人亲自签字确认、各部门领导、考勤负责人需认真审核确认后交人事处;如发现考勤弄虚作假或由其他人代为签名的而给学院带来损失的,则学院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严重者予以辞退。

九、学期初第一个工作日和学期末最后一个工作日的考勤要求

在学院规定教职员工学期初返校上班第一个工作日,以及学院规定的学期末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部门应将当天的考勤情况表按每月考勤表的要求交人事处。

十、以上关于考勤的补充规定自20127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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