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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兼职教师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2-06-28 00:00  

各处、室、系(部)、馆、中心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兼职教师管理细则》业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兼职教师管理细则》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

 

附件: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兼职教师管理细则

 

兼职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兼职教师的考核和管理,主要由人事处、教务处和教学单位组织进行。为进一步规范和落实我院兼职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明确各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人事处职责

1.负责兼职教师的岗位设置、资格审查工作。

2.签署聘用协议,可按学年或学期聘用。

3.按学院规定审定兼职教师薪酬标准,按教务处核准的教学工作量计发酬金。

4.定期(每学期中和期末)或不定期了解、掌握兼职教师教学运行和教学考核情况。

5.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库,及时修订和完善档案内容。

(二)教务处职责

1.协助人事处做好兼职教师的岗位设置。

2.组织教学单位抓好教学运行和考核管理工作。

3.核算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4.定期(每学期中和期末)提供兼职教师教学检查、考核的情况,对是否继续聘用提出意见。

(三)教学单位职责

1.根据本专业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学期排课时提出聘用兼职教师的需求计划。并负责本单位兼职教师的招聘工作。

2.做好兼职教师教学能力的审查。

3.落实教学工作任务。教学单位应加强对兼职教师的管理,为教师提供必须的教学管理文件,清晰告知我院教学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基本要求。

4.计算兼职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5.检查落实教学运行情况,收集同行和学生的教学反映,认真做好教学考核工作。

6.教学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兼职教师的管理,平时加强与兼职教师的联系和沟通,通过电子邮件、QQ群等多种方式将学院的要求、通知及时传递与教师,做到联系通畅、信息对称、沟通到位。

7.每学期末对兼课教师教学情况写出书面总结,对是否继续聘用提出意见,分别报人事处和教务处。

8.建立兼职教师档案库。

二、兼职教师的职责

兼职教师在遵守“聘用协议”和我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还应特别注意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我院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提前下课。

2.因病等需要调课、停课或因故请别人代课,应经教务处和人事处批准并按我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违反我院有关规定按我院专任教师管理的规定处理。

3.完成所承担的教学工作(含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出卷、监考、改卷等)。

4.参加教学研究活动和指导学生进行学习。

5.完成与教学任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管理细则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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