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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统计工作办法
2009-02-14 00:00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我院统计工作,规范统计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多层次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教委《教育统计工作暂行规定》和广东省教育厅做好统计工作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统计工作是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各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教育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

二、学院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统计管理制度。

1、学院办公室是学院统计工作的管理部门。校级各类统计资料由学院办公室汇总,负责上报;上级单位直接下发至学院有关部门的单项业务报表,由各部门负责填写,呈学院院长审核批准后由学院办公室统一上报;学校产业的各类统计由财务处归口负责,学院统一上报。

2、学院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应指定一名兼职统计员,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填报。各兼职统计员必须按时、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3、各部门负责人应积极指导,有效管理好本部门统计工作,检查、督促并协助完成学院统计任务。

三、各有关人员必须加强自身学习,增强法律意识,依法完成统计任务。

1、各兼职统计员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各类统计资料及数据,并不得伪造、篡改;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及编造虚假数据,不得强令、授意兼职统计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2、各部门兼职统计员必须对提供的材料数据负责,在填报时须签字,经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字或盖章后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校级统计资料的综合、上报工作。学院办公室有关人员在统计汇总材料上确认后呈学院院长签字批准后方可报出。

3、凡属保密的教育统计资料,有关人员须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4、各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均需做好保管、归档工作。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学院办公室。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办公室

二○○九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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