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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促进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术发展,努力营造开放交流的学术气氛,思辨创新的科研氛围,努力实现我院合格本科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评定的学术组织。主要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由学院有关学科的知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
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院长提名,其他委员由有关方面充分协商后推荐。院学术委员会人员组成由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长聘任。
第五条 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委员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总结,按照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重大事宜。
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如有特殊情况,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成立若干个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代表院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业务的学术问题。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兼任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研究我院的学科发展现状,咨询和审议学院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
第九条 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推动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氛围,弘扬科学精神。
第十条 对各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评定院内科学研究成果奖,参与评定院内教学成果奖,评议和向外推荐申报奖励的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
第十二条 评议拟引进的优秀人才,评议和向院外推荐学院的优秀人才。评议学院拟聘请的名誉教授和外聘教授。
第十三条 对申报院外教学、科研基金的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进行评审和鉴定。
第十四条 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受院长委托,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它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委员
第十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扎实的科学研究基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造诣,在学术上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力,有丰富的学术背景以及教学和科研经验。熟悉所在学科、专业的学术状况,了解学院的学术发展动态。
第十七条 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学术思想活跃,学风严谨,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关心支持学院工作。委员并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十八条 委员一般在我院专家中遴选。因工作需要,也可从院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要自觉遵守纪律,弘扬科学道德和作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院提供院学术委员会必要的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院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