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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05-06 00:00  

各处、室、系(部)、馆、中心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三年五月六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

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职工继续教育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确保教学、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遵循原则

开展继续教育工作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计划、遵规范的原则。进行继续教育应有计划性,并在学院相关文件规定的指导下进行。

(二)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与所从事的岗位相关,并有助于提高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技能。

(三)就近学习与在岗学习为主的原则。继续教育必须在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工作的前提下,以省内学习、在岗学习为主。

二、继续教育的形式、内容及条件

(一)校内培训   

指学院组织的、在校内进行的各类教育培训,包括师德教育、教职工业务能力培训以及各类讲座培训等。

1、教师业务培训: 各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开展以专业建设为重点、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为目的的教师培训。通过讲座、观摩教学、经验交流、开展教学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对入职不满二年的教师、教学评价得分较低的教师和校内兼职教师进行重点培训。培训工作由各系部组织进行,每学期集中培训不少于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为2-3学时。

2、行政教辅人员的学习培训:学院各职能部门、教辅单位应组织职能相同相近的教职工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每学期不少于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为2-3学时。

1)教务处组织教学秘书开展业务学习培训。

2)学生处组织辅导员进行学习培训。

3)院办公室组织各单位办公室人员、兼职档案管理员进行学习培训。

4)实验中心组织教职工开展现代化教学手段应用培训。

3、讲座类学习培训:主要指学院组织的、聘请专家学者进行的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等。讲座和学术交流活动一般为2-3学时。

(二)校外培训

校外培训指包括教师岗前培训、 访问、交流和其他短期性培训,以及教师攻读学历、学位等教育培训。

1、岗前培训。指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我院组织进行的新入职教职工的培训活动。

2、短期性培训。主要指因工作需要、学院指派外出参加的各类学习培训、校外交流考察等。

3、骨干教师培训项目。主要指经学院推荐参加的、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教师培养项目。

4、学历教育。指以提升学历学位为目的的学习培训。

(三)参加教育培训的条件

1、热爱民办教育、爱岗敬业,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2、我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都可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活动。

3、参加学历教育或申请公费资助的教职工,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报名:

1在学院工作满二年且考核称职以上;

2)聘期内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或未发生教学事故。

三、审批程序

(一)学院组织的校内、校外培训,按学院及上级单位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个人申报的教育培训,符合学院规定的基本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本人提交申请,填写《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

2、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附上所需资料,送人事处审核;

3、人事处根据相关规定组织进行初审;

4、 报学院研究决定。

四、资助措施

(一)岗前培训:纳入学院计划的岗前培训项目,学院报销50%的培训费。

(二)短期性培训:经学院批准参加的短期培训,报销50%的培训费(上级单位组织的工作会议培训等除外)。

(三)骨干教师培训项目:培训期间每周减免6学时工作量,并适当资助培训费和住宿费等。

(四)学历教育: 在华商工作期间取得专业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和博士(硕士)学位的,满足以下条件,学院资助培训费用。

1、遵守职业道德和学院规章制度,未有违反师德师风和教学劳动纪律的情况;

2、攻读的专业、所授学位与所聘岗位相同或相近;

3、聘期内未发生教学事故、未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4、聘期内无连续旷工3天(含)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

5、取得学历学位后继续在学院工作达二年以上。等等。

教职工满足以上条件,按以下标准资助培训费用:

获得学历、学位时间

专业硕士学位(单证)

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双证)

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取得学历学位证

1000

1000

3000

取得学历学位证满一年

500

2000

3500

取得学历学位证

 满二年

500

2000

3500

  

2000

5000

10000

五、继续教育的管理

(一)人事处是教职工开展继续教育的主要职能部门,应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制定学院培训学习工作计划,为教职工开展继续教育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继续教育工作分层次进行,人事处主要负责学院层面的校内外的学习培训和协调各部门开展的培训;各系部、各职能部门负责开展以校内培训为主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培训学习的计划、考核和管理。

(三)我院教职工接受校内培训的时间应当每年累计不少于20学时,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做好培训出勤登记工作。

(四)符合广东省继续教育工作要求并纳入计划的学习培训,可作为继续教育学分予以登记。

(五)参加校内外继续教育情况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六)公费资助的培训学习,应与学院签订服务协议。未满服务年限而本人要求离开学院的,按其未服务时间与规定服务期之比例计算,退回培训费用(作违约处理)。服务年限指培训、学成毕(结)业后须与学院继续服务的时间。

(七)学历教育的管理:

1、凡我院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应按本文所述的“审批程序”办理。

2、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经学院同意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教职工,凭录用通知书和《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到人事处签订《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学历学位协议书》。

3、脱产攻读学历学位的:经学院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报考全日制脱产学习的教职工,凭录用通知书和《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办理离校手续,擅自离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继续教育申请表

2. 广东商学院华商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教育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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