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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业经学院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我院学科建设水平和科研水准,扩大学术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促进学术创新和精品产出,借鉴兄弟院校做法,立足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每年拨出出版经费专款,专门用于学术著作的出版。学院视情况,逐步增加资助经费总额。
第三条 学术著作主要指个人学术著作、基础理论著作、应用研究著作、专业性译著或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相关方向的重点教材;论文集、科普读物、一般教材、工具书、文学艺术作品及再版、重印的著作等不予资助。
第四条 出版经费的使用按照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五条 学术著作出版资助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在人民出版社、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的学术著作,每年资助1本,每本资助4万元;
第二种:在国家级专业出版社及“985”和“211”工程高校出版社、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每年资助6本,每本资助2万元;
第三种:在高等教育出版社、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及以上两种情况所列其他出版社出版的教材,每年资助2本,每本资助1万元。
每年在不突破资助总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整资助本数。
第二章 申请
第六条 申请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是我院专任教工,且为著作的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申请者不能同时提出两项以上申请,如拟申请第二项,需待第一项资助完成后方可提出。
(二)思想导向正确,治学态度严谨;选题新颖,符合学院学科专业特色和建设目标;确有较高学术水平、学术价值和实践价值;符合出版的技术标准和基本要求。
(三)申请者应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著作权人签署的确认书。著作中的内容不存在著作权争议以及与现行政策、法律相抵触的问题。
(四)所申请资助的著作必须是已经完成,能够被出版社采纳,签订出版意向书,同意出版。
(五)每部著作的字数不得低于15万字。
第七条 申请人须填写和提交《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和《著作内容提要活页》,完整书稿(书稿请自行存底)、反映书稿水平材料(包括鉴定证书、学术评价等)及相应材料(书稿作者发表的相关论文清单、相关学科已出版论著清单),专业性译著申请人还须提交外文原著出版机构正式授权证明及国内出版社的翻译委托书,各一式4份交所在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字。
第八条 凡申请的书稿经评审不予资助的不得再次申报。评审为暂缓资助的书稿经比较大修改后必须于首次评审的下一年评审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再次评审未获通过的,将不再受理。
第九条 著作出版资助的申请由科研处受理,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期为每年的9月份。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科研处受理申报后负责初审,并对每本著作书稿聘请3名校外同行评议专家采取双向匿名原则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同行评议专家填写《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学术著作同行评议意见表》,对著作的学术水平、应用价值、著述特点、写作水平、国内外同类著作比较、出版意义等指标综合评议,出具是否适合资助正式出版的建议意见。
第十二条 科研处综合整理同行评议专家意见,提交专家评审组进行会议评审。会议评审过程中,参与评审的学术著作著作人须进行现场答辩。在此基础上,评审组进行投票表决,以简单多数得票按指标确定推荐资助名单。
第十三条 获专家评审组通过的学术著作资助名单,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复审,报学院批准。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每年10月31日前公示出版资助名单。
第四章 出版
第十五条 批准资助的著作经过修改,在申请者与科研处签订资助合同后正式启动出版工作。按资助合同规定期限,一般为一年,完成出版计划。申请者与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须经科研处与出版社确认。
第十六条 受资助者凭与著作出版相关发票,经科研处审核,报学院领导签字,在出版资助经费额度内报销。专家评审费由学院科研业务费支付。
第十七条 资助出版的著作,必须在封面、扉页明确标注 “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资助出版”字样。未按要求标注的,将追回资助。
第十八条 著作出版后,受资助者须向科研处提交30本著作,由科研处向学院图书馆、相关部门发送,用于展示、存档、鉴定、馆藏和交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受资助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调整出版计划:
(一)因著作内容需适当调整,可适当延长出版时间,但延长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再约定出版社出版的,可变更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资助计划,该项目不得再次申报资助:
(一)在出版资助合同调整后一年内仍不能出版的;
(二)受资助者提出取消出版资助计划。
第二十一条 著作人应恪守学术规范,著作中使用的资料、研究成果和观点等承担相应责任。如发现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损害学院声誉,学院将撤消资助,追回资助经费,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