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转设五年过渡期限已到,全国300余所独立学院的命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今年两会,独立学院转设是政协关注的一大热点。作为中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改革的产物,独立学院自20世纪90年代诞生以来,已走过10多年的发展历程。该制度设计既成功嫁接了公办高校的品牌优势,又充分发挥了民间资本的资金优势,从办学伊始就实现了高起点、跨越式发展。据2012年教育事业统计,全国有独立学院303所,占全国本科院校数的26.5%,在校生278万人,约占全国大学生总数的1/5。
2008年4月,教育部颁布《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即26号令,对独立学院转设给予了五年过渡期。如今,五年过渡期限已到,全国300余所独立学院这一庞大群体的命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不了解独立学院的人可能不知道,独立学院内部存在着复杂的利益纠纷。有的母体高校从独立学院提取学费收入的15%-40%作为巨额管理费,导致独立学院后续资金不足,生均办学成本降低,后劲乏力。独立学院转设时,有的母体高校要收取1亿多元“分手费”,影响了学院的可持续发展。一些不负责任的公办大学在利益的诱惑下,举办“校中校”,背离了举办独立学院的初衷。
当前,对独立学院规范工作,不少省市并未出台相关落实政策。有的独立学院引进了社会资本,但占地面积、办学条件离相关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大部分独立学院的资产没有过户,大多数“国有民办”独立学院没有自己独立的校区,办学指标无法达到普通高校的设置条件。
未来的路到底怎么走?许多独立学院还在观望等待。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独立学院健康规范发展的角度,我建议政府对独立学院要做到两个“规范”、一个“扶持”。
规范整治“校中校”。部分公办高校利用校办企业、校友会、基金会等公办资源开办“校中校”,借政策之名搞“假独立”和变相双轨制,收取高额学费。这种办学形式是公办高校的“翻牌”,不但稀释了公办教育资源,影响了公办高校教学质量,还恶化了民办高校的生存环境,影响了教育公平。由于“校中校”可以为公办高校带来额外收入,一些教育主管部门对此往往视而不见,这不仅助长了教育腐败,而且损害了政府和名校形象。对于此类办学形式,必须加强管理,予以规范,使其回归母体高校或终止办学。
差异化规范。由于独立学院办学主体多元、合作形式多样,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存在很大差异,因此,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不同类型独立学院的特点,给予差别化规范。对于“国有民营”独立学院,支持其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找到有实力的企业作为投资方,做到独立法人、校园、教学、财务、招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7个独立”后,继续以独立学院形式存在。对于由企业投资创办、民营资本占主体的“民有民营”独立学院,支持其对照标准,完善条件,转设为完全独立设置的民办本科高校。对于优质公办高校和民营资本、地方政府、社会力量创办的“混合所有制”独立学院,要积极扶持,促进其快速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转型。对于部分由母体高校自身创办、无法完成评估验收的独立学院,鼓励其“回归”母体高校或逐渐减少招生,终止办学。
此外,政府还要在校园建设、资产过户、法人登记、公共财政等方面给予独立学院更大力度的扶持。